《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5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许达哲
2019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资源的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是本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工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办公室承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医疗保障等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负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综合服务和交易见证,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对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需要对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行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行业分类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根据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规则和制度,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现场管理制度,经本级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备案。
第八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会同本级行政监督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或者备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或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二)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交易的;
(三)应当依法审批、核准、评估而未依法履行相应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督促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项目的发起方按照法定程序进场交易,并按照规定在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交易信息。发布内容不一致时,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指定媒体发布的为准。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行政监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维护交易现场管理秩序,对交易过程进行见证。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在交易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应当报告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共资源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响应方、中介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参与主体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平台服务机构的违规操作及时报告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等信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共享和统一管理。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业专家的认定和监督,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做好专家库管理和专家准入、考评、退出、奖励惩戒制度建设。
参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等活动的专家,应当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组织从公共资源交易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政府采购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专家库管理和专家产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公共资源交易双方指定招标、拍卖、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
(二)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发起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规避,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响应方;
(三)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或者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响应方遵守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规则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场管理制度。响应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冒用、借用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
(二)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
(三)虚假、恶意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依法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介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发起方或者项目响应方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三)在交易过程中行贿、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